清明节至,我国自古就有“祭奠故人、寄托思念”的传统。然而,近年来因骨灰安葬、墓碑署名、举办告别仪式等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那么所谓的祭奠权究竟是什么权利呢?发生纠纷后该如何处理呢?
带你来看下相关案例↓父亲被家政员擅自火化安葬,是否侵权?小林系赵女士雇佣照顾其父亲赵老先生的家政员,并与赵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后赵老先生于2018年5月22日死亡,遗体于当日火化。但赵老先生去世后、遗体火化时,小林均未通知赵女士到场。赵女士认为小林擅自对其父亲的遗体进行火化,导致其不能进行最后的告别,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林进行书面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祭奠权的内容包括一系列权利义务。具体权利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遗体进行告别的权利、妥善安葬死者的权利、对死者进行悼念的权利等。祭奠权的义务包括通知死者近亲属死亡事实的义务、对遗体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擅自安葬死者的义务、不得妨害近亲属祭奠的义务等。小林作为赵女士雇佣的家政员,与赵老先生共同居住生活,赵老先生去世后,小林未及时告知赵女士其父亲已经去世的事实,即将赵老先生进行火化并安葬,其行为侵犯了赵女士作为女儿对死者进行祭奠的权利,赵女士的人格权受到侵犯。
综上,法院认定小林应当承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其向赵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法院考虑到赵女士未在赵老先生病重期间积极探望照顾,及时询问其身体情况,亦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