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家政服务迎来“小高峰”。家政服务繁荣的背后,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到的两个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寻找保姆、钟点工时,知法懂法、有备无患。
案例
76岁的何大爷经熟人介绍,请55岁的王阿姨当保姆,照顾其日常起居。双方商定,何大爷给王阿姨支付工资,包吃住。某一日,王阿姨在堰塘边帮何大爷洗衣时不慎摔伤。她住院治疗20余日,花医疗费4000余元。随后,王阿姨将雇主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3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保姆在从事工作时手腕被摔伤,雇主应担赔偿责任;由于保姆未注意到安全义务,可适当减轻雇主赔偿责任,故保姆损失自己负担40%、雇主承担60%。另外,保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给她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最终,雇主何大爷赔偿王阿姨各项损失1.3万余元。
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车向平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阿姨到何家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王阿姨在履行雇主的指派工作中受伤、致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延伸
上述案例是雇主雇用保姆,双方形成雇佣关系,那么,保姆与普通的钟点工、一次性的劳务服务又存在什么区别?
家住卧龙区的张女士请吴大姐为其进行房屋保洁,双方约定价格为800元。吴大姐在擦拭悬挂灯具时,不慎从椅子上跌落,脚部扭伤。张女士除支付800元劳务费又多付了600元的医疗费。吴大姐出院后索要医疗费、误工费近3000元。协商无果后,吴大姐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不过,她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经法院诉前调解和释法答疑,吴大姐撤回起诉。
卧龙区法院法官梁红解释说,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不同,其间发生纠纷责任划分也不同。这个案件中,吴大姐属于钟点工,在其工作过程中,张女士没有发出具体工作要求,而是将清洁任务整体交给她完成,双方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中张女士没有过失,不应对吴大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在吴大姐工作过程中,张女士提出不当要求或者指挥失误,一旦吴大姐受伤,张女士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
法官车向平介绍,不少雇主在找保姆时,喜欢通过熟人介绍,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其中暗含着很大风险,个人找来的保姆一旦在雇主家发生意外,雇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不是个人寻找,而是通过正规的劳务公司或者家政公司选择保姆,这种情况下公司与保姆之间是劳务关系,保姆工作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一旦出意外则由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