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和家政公司是劳动关系吗?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姆、月嫂等家政人员进入普通市民的家庭,照顾月子、照管孩子、洗衣做饭、清扫卫生等。而市民寻找家政人员,一般都通过家政公司。
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家政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常有一些纠纷和争议。其实质涉及的便是,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保姆等家政人员与雇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今天,“以案释法”便对此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家政人员摔骨折,家政公司拒担责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分别展现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和雇主的关系。
案例1:张某通过某家政凯发官网首页的介绍,到雇主王某家从事清洁卫生工作。家政公司与张某约定,张某提供的劳务报酬由张某和王某自行协商,家政公司按张某劳务报酬的10%收取中介费,具体日常工作家政公司不予干涉,由张某与王某自行协商安排。
不幸的是,一天,张某在王某家打扫卫生时从梯子上摔下来,右手骨折,花去医药费3万元。张某要求家政公司承担医药费,家政公司以其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
案例2:李某是耿某从家政公司找来的保姆。当初,双方对休息时间和工资的事情都说得很清楚,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后来,保姆李某突然向耿某提出,根据劳动法,她能享受每个星期都休息的权利。如果不能休息,就应该得到加班费。“当初在家政公司签协议的时候,可没有这些说法,我觉得保姆的要求不合理。”耿某说。
在社区和家政公司参与下,双方协商过此事,但没有结果。家政公司负责人拿着当时的协议表示,虽然协议约定每月休息两天,但具体事情还可商量,让双方再沟通。
据了解,在家政行业,保姆的休息情况,目前并无硬性规定。多数家政公司认为,保姆一个月休息两天,确实比一般工作者要少,希望雇主能给予同情,双方尽量友好协商休息的时间。
分析:家政人员需注意,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聊城市普法办副主任徐海舟分析说,在案例1中,家政公司以中介形式介绍张某到王某家从事清洁卫生工作,从中只收取中介费,张某从事清洁卫生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张某与王某协商确定,且家政公司并未对张某进行任何形式上的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张某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成为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职员,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雇主将费用全部支付给家政公司,家政公司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样,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徐海舟说。
徐海舟说,在案例2中,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不适用劳动法。保姆李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和家政公司一起与耿某协商休息的权利。
值得说明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劳动关系做了进一步解释,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点评:同一屋檐下 不能不和谐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明确了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和雇主在法律上的关系。其实,家政人员和雇主在生活中的关系也非常关键。
不是一家人,但在同一屋檐下。这是家政人员和雇主之间密切关系的真实写照。双方相处好了,堪比亲人,否则也可能成为仇人,甚至埋下不和谐的隐患。
关于双方如何和谐相处,以下观点可供参考:人和人都是平等的,雇主应该尊重家政人员的人格,尊重这份职业,不要太苛刻。
家政人员常常在心理上有种畏惧感,而雇主也对其没有信任感。所以,雇主需要主动给予关心。还有一点比较关键,雇主遇到了称心的家政人员,不要为了钱的事情而斤斤计较。
当然,保姆也应遵守自己的职业规范,为雇主服务尽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