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宾馆之后,男生和一个陌生的女生发生性关系,这个陌生女生还是宾馆的保洁员。发生性关系之后,男生没有给钱,事后被指控构成强奸罪。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性关系的发生是强奸还是自愿呢?
一、真实案例:案情介绍
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7日23时许,xx半岛酒店保洁服务员姚某在酒店407房间打扫卫生时,被告人安勇到达407房间准备入住,见被害人独自一人,被告人安勇即强行抱住被害人,脱下其衣物,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离开房间后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并拨打110报警。
真实案例来源: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男生强行与保洁员发生性关系,而且不顾女生反抗。男生则认为自己喝醉酒了,根本没有制服保洁员的行动能力,两个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手段,因此不是强奸罪。男女双方对于性关系的发生是自愿还是强奸,各执一词。那么,该如何审查认定呢?和保洁员发生性关系,都是强奸吗?
三、案例分析
(一)强奸罪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违背其意志,则属于强奸。因此,强奸的前提就是采取了强制的手段。在本案中,女生是清醒的,如果是强奸,则男生必然采取了暴力、胁迫手段,压制了女生的反抗,然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如果男生烂醉如泥,或者喝醉了,行动能力受限,走路都走不稳了,还指控他采用了暴力手段,强奸保洁员,则相对比较牵强,难以理解,不符合常理。
(二)辩护策略
在本案中,男生认为,两个人是自愿自觉发生性关系的,自己从来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任何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但是他喝多了,回到了房间,然后房间里有一个服务员正在打扫卫生。后来,两个人就发生了性关系,整个过程女生都没有反抗,自己也没有抗拒,两个人就这样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生穿好衣服就走了,说等一会再过来陪男生。没想到等来的是派出所民警,女生控告自己强奸。
男生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强奸罪,应当宣告无罪。
其实,从合理性上分析,一个保洁员为什么会与一个房客发生性关系呢?双方有没有利益瓜葛,也没有谈妥是性交易,保洁员就这样自愿与一个陌生男生发生性关系?似乎明显不符合常理。辩解的合理性也非常重要,直接影响裁判者的自由心证。
四、小结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和保洁员素不相识,社会阅历完全不同,不是男女朋友关系,不是卖淫嫖娼的性交易关系,没有任何感情基础,甚至都是第一次见面,被告人提出保洁员自觉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常理。被告人又提出保洁员对其诬告陷害,也没有证据支持。
综合来看,男生确实违背女生的意志,采用了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应当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作者/来源:刑事辩护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