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公共区域湿滑,楼内某公司保洁人员不慎摔倒,写字楼物业该不该担责?近日,湖里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不小心、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引发摔伤案件。
阿香在一写字楼内一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5年5月19日下午4时许,阿香在写字楼公共区域过道上摔倒,被确诊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阿香回忆,当时地板湿滑且未放置任何安全警示牌。阿香认为,写字楼物业保洁工作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导致自己摔倒,应承担责任。阿香至湖里法院起诉了写字楼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公司保洁工作操作规范,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公司查实,事发时已接近下班时间,该时间段内物业公司该区域内的保洁作业安排为巡查事宜。根据巡查记录显示,事发时该区域是合格的,未处在湿滑状态。物业公司还提出,阿香摔倒系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她在保洁时没有做好自身的工作安全保障的义务,且其脚上穿的是易滑的拖鞋,没有任何安全防范。
庭审过程中,阿香所在公司一销售人员证实,事发时地板处于湿滑状态。
作证的销售人员与阿香二人无利害关系,法院采信其证言,即事发地点地面湿滑。湖里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巡查表等书面证据,系物业公司单方制作,不足以证明事发地点的状态。从现场照片来看,阿香也并非穿着拖鞋,物业公司主张阿香穿着拖鞋导致摔倒没有依据。
湖里法院认为,阿香作为成年人,且从事保洁工作,对于雨天地面不良状况应有充分的判断能力,其未尽基本注意义务,对自身摔倒受伤存在较大过错。同时,物业公司作为事发地点的物业管理人,对阿香摔倒受伤亦存在过错。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
最终湖里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阿香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639.79元。
促销员受伤,商场不担责
晨报讯(记者宗琴通讯员集法宣)供货商派驻商场的促销员,在商场摔伤致残,商场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集美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姜某是某贸易公司指派到商场从事牛奶促销的销售员,一次在商场上货时,姜某不慎从楼梯摔下,导致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姜某认为贸易公司雇佣并指派他在商场上班,商场也同是雇主,姜某在雇佣的活动中受伤,两者应对他的受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32.77万元。
商场对此并不认同,商场认为姜某乃贸易公司员工,非商场员工,商场与贸易公司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商场不是姜某的实际雇主。
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贸易公司应承担姜某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但鉴于姜某在工作中也有过错,依法减轻贸易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贸易公司承担80%的损失赔偿责任,共计21.29万元。商场不是姜某的雇主,无须承担雇主责任。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陈佩珊通讯员湖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