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伤休养期间,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近日,林某与其所在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在经历仲裁、审判程序后终于宣告结束。在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帮助下,林某再次胜诉,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
林某于2016年9月6日到物业公司上班,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务雇佣协议,期限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约定每月劳务费为2600元。2017年5月18日,林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2018年6月1日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8月9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工伤等级为十级。物业公司从林某受伤之日起,便停发了林某的工资。2018年9月,林某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林某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林某起诉至法院。
姑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本案中,林某提供了一年以上的连续病假证明书。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支付林某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共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