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自行承担责任 保洁员上诉要求公司和学校担责八成
保洁工阎某被派遣到某中学做保洁时,自行登着三把摞起来的椅子去摘窗帘,后坠落受伤导致骨折。事发后,他将其受雇的公司和该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6.9万余元。一审被判自行担责被驳回起诉后,阎某提出上诉,要求公司和学校承担80%的责任。近日,此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
登椅子摘窗帘摔骨折
阎某退休后受雇于北京一家维修公司,后被派遣到北京市某中学从事保洁服务。2016年10月12日,他登着三把摞起来的椅子,在摘除学校茶艺室的窗帘时从椅子上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折(粉碎性)、右外踝骨折(粉碎性)和右后踝骨折,并住院治疗。其间,公司支付了医疗费等。经鉴定,阎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阎某认为,他是应学校副校长曹某的要求摘窗帘的,虽然受伤有自身原因,但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因后期的治疗费用等维修公司和学校都拒绝承担,阎某起诉要求二者承担医疗费、二次手术费(尚未发生)、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9万余元。
一审判决自行担责
一审开庭时,维修公司表示,曹某确实让原告去摘窗帘,但公司主管人员让其先别干,等其他人一起,后原告自行去摘,结果受伤。原告住院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和住院伙食大约3万元左右。原告未经主管同意自行摘窗帘致受伤,应由其个人承担全责。
学校辩称,当时曹某只是对原告说让其单位抽空把窗帘摘下来清洗,并未限定具体时间且是针对公司。原告也向公司主管反映了,但他擅自去摘致摔伤,与学校无关。此外,根据承包合同,公司派遣人员发生损害责任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阎某的主管已安排好其工作,未安排摘除窗帘工作,而阎某不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其作为成年人,在明知存在一定危险的情况下,擅自登着三把摞起来的椅子去摘除窗帘,在此过程中坠落受伤,其受伤是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据此驳回阎某起诉。
判决后,阎某上诉至北京二中院,认为其摘窗帘的行为不是不服从安排,一审认定显失公平,要求公司和学校承担80%的责任。
公司称责任在于个人
二审开庭时,阎某表示,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从事工作受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选择平角凳作为垫脚不符合重大过错,即便对摔伤负有责任,也只能减轻对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其主动完成任务,受益人是学校。如果认为阎某执行工作任务,显然雇主承担责任;如果是个人行为,那么也是帮工行为,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维修公司和学校都同意一审判决。学校称,摘窗帘是公司分内之事,并无阎某所称的受益。而维修公司认为,阎某将三个小方凳摞起来,任何一个成年人都不可能这么操作,责任在其个人。
阎某说,当时他正在搬砖,校长叫他摘窗帘,他跟主管说了后就去了。“我也不是摘了一次,以前都是用梯子,这次是我怕校长着急。”由于学校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