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服务热线:15609582120

雇主克扣家政员工资 家政公司担责吗? -凯发官网首页

浏览: 作者: 时间:2021-10-09 分类:保洁新闻
雇主安某与保姆王某和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王某作为住家保姆到安某家照顾其生活起居,服务期限为1年,工资为每个月5000元。王某称,到雇主安某家没多

雇主安某与保姆王某和北京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王某作为住家保姆到安某家照顾其生活起居,服务期限为1年,工资为每个月5000元。王某称,到雇主安某家没多久,对方就以各种理由对其拳脚相加,自己事后报警,并离开了安某家。但目前尚有部分工资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及家政服务公司支付欠付工资。

对此安某则表示,未支付王某工资是因为王某在服务期间服务不到位,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并不断指责“是王某自己说的,因没服务好,所以不要工资”。对于王某讨薪一事,家政服务公司也不同意支付,称其系按照合同履行相应居间服务,不应该为雇主与保姆之间纠纷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家政服务公司是否负有支付王某劳务费的义务。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王某、安某和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案涉《家政服务合同》第七条载明“甲方(安某)须向丙方(家政服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中介服务费1500元”,“甲方(安某)应提前预付乙方(王某)首月工资,由丙方(家政服务公司)保管”,结合安某及家政服务公司均认可各方约定工资由安某直接支付给王某,由此可见,家政服务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居间介绍服务人员提供家政服务,当收到安某预付的首月工资时可代为保管,现该公司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即居间介绍服务,而安某并未预先支付首月工资,故该公司无需履行保管义务及后续代发工资的义务,安某与王某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安某应依约支付王某工资。家政服务公司仅是居间服务方,不应承担支付王某工资的义务。关于支付工资的数额,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王某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院依据王某履行劳务的时间、具体情况对王某主张的劳务费数额予以酌减。最终判决安某支付王某部分劳务费。一审宣判后,王某、安某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雇主在与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人员签署三方家政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寻求权利救济途径,避免各方诉累。家政服务人员一方面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亦应遵守一般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在未全面、适当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雇主可据此不付或少付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在家政服务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家政服务模式中,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应由雇主承担。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义务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