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5章31条,主要分为总则、规范服务、促进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章节。其中各方权利义务、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扶持促进3项内容是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内容。
(一)规范服务,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条例》规定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义务。一是关于信息披露。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披露相关证照信息,家政服务人员披露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二是关于合同签订。规定签订家政服务各类合同的情形,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示范文本。三是关于工作档案。规定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有关单位应当为核实信息依法提供便利。四是关于禁止行为。规定家政服务人员不得索取或者变相索取额外财物,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等禁止行为。(《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二)数字赋能,实现服务高效便捷
《条例》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为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员领取后向家政服务消费者出示,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核实相关情况,可以让家政服务过程更加高效、便捷、流畅、安全,从而实现以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推动服务创新。家政服务消费者还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三)促进发展,推进行业提质扩容
《条例》规定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鼓励家政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的相关扶持举措,为了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条例》明确了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网点在租赁费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等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同时,《条例》明确对家政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支持,并规定对家政从业人员的保障激励和保险促进措施。(《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