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某超市有限公司因拒付保洁费而被诉至法院。2017年2月28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近日判决被告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合肥某保洁公司保洁费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合肥某保洁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商场提供清洁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逾期支付按日3‰计算违约金。2016年9月27日,经与被告核对,确认被告欠原告保洁费用207500元未付,故提起诉讼。 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2075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3‰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保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日日3‰计算过高,不予支持,但可按照月利率20‰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某保洁公司清偿所欠保洁费用2075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方芳)
省某超市有限公司因拒付保洁费而被诉至法院。2017年2月28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近日判决被告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合肥某保洁公司保洁费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合肥某保洁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清洁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商场提供清洁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逾期支付按日3‰计算违约金。2016年9月27日,经与被告核对,确认被告欠原告保洁费用207500元未付,故提起诉讼。 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洁服务费2075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3‰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保洁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日日3‰计算过高,不予支持,但可按照月利率20‰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被告安徽省某超市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某保洁公司清偿所欠保洁费用2075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 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方芳)